以身试法
拼音yǐ shēn shì fǎ
注音一ˇ ㄕㄣ ㄕˋ ㄈㄚˇ
繁体以身試灋
正音“试”,不能读作“sì”。
感情以身试法是贬义词。
用法偏正式;作谓语、宾语、定语;含贬义。
辨形“试”,不能写作“式”。
辨析以身试法和“知法犯法”都指明明知道是犯法的事;还要亲自去做。但以身试法偏重于亲自去做犯法的事;仅指犯法;“知法犯法”偏重于“明明知道犯法”;还故意违犯;并含有违犯规章制度等意思;应用范围较广。
歇后语公安局长蹲监狱
谜语故意杀人
近义词违法乱纪、作奸犯科
反义词以身作则、廉洁奉公、奉公守法
英语challenge the law personally
俄语испытывать на себе строгость закона
法语braver la loi(défier la loi)
词语解释
以身试法[ yǐ shēn shì fǎ ]
⒈ 试着亲身去做触犯法令的事。指明知故犯。
例明慎所职,毋以身试法。——《汉书·王尊传》
英defy the law;
引证解释
⒈ 谓明知法律禁止,仍然亲自去做犯法的事,以图侥幸。
引《汉书·王尊传》:“明慎所职,毋以身试法。”
《后汉书·冯勤传》:“崇山、幽都 何可偶,黄鉞一下无处所,欲以身试法邪?”
国语辞典
以身试法[ yǐ shēn shì fǎ ]
⒈ 不顾法律的制裁而故意犯法。
引《汉书·卷七六·王尊传》:「故行贪鄙,能变更者与为治。明慎所职,毋以身试法。」
《文明小史·第六〇回》:「哼哼,他倒敢以身试法吗?」
成语典故
西汉时,高阳出了一位廉洁奉公的官员,叫王尊。王尊从小死去父亲,由他的伯父抚养长大。伯父家里比较贫穷,王尊每天要赶羊群到野外去放牧。这孩子最爱读书,放牧时总要带些书阅读。渐渐地,他对书上提到的那些秉公执法的官吏十分崇敬,希望自己将来也成为这样的人物。一天他向伯父央求,为他在郡的监狱里谋一份差使。这时王尊才十三岁,伯父听后惊讶他说:“你还是个孩子啊,又不懂刑律,怎么能到监狱去做事呢?”玉尊说:“孩儿已从书中见到过很多。以后再跟狱长多学学,不就行了吗?”伯父经不住王尊一再央求,便备了礼托人找狱长说情。狱长便把王尊当听差在身旁使唤。王尊当了几年听差,经常接触到刑狱方面的事务,长进很快。一次他随狱长去太守府办事,被太守看中,便把他留在府中做文书方面的事。又过了几年,王尊辞去职务,攻读孺家经典,之后再被任用。由于他执法严正,逐步提升,当上了县令,后来又升为安定郡大守。当时,安定郡官场非常混乱,一些官员利用权势作威作福,鱼肉百姓。王尊一到那里,立即整顿吏治,并晓示属县所有官吏忠于职守,以身作则,为下属作出榜样。法律无情,不要用自己的身体去尝试一下法律。郡里有个属官心狠手辣,搜刮大量民脂民膏,民愤极大,告示贴出后不见改悔,于是王尊把他捉拿归案。这贪官入狱后,没几天就一病身亡。接着,王尊又惩办了一批罪行严重而又没有悔改的豪强。这样一来,安定郡开始太平起来。
以身试法的单字解释
汉字 | 拼音 | 部首 | 笔画 | 意思解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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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 | yǐ | 人 | 4画 | 基本字义 以 yǐ(一ˇ) ⒈ 用,拿,把,将:以一当十。以苦为乐。以身作则。以邻为壑。以讹传讹。以往鉴来。 ⒉ 依然,顺,按照:以时启闭。物以类聚。 ⒊ 因为:以人废言。勿以善小而不为。不以物喜,不以己悲。 ⒋ 在,于(指时日):“子厚以元和十四年十一月八日卒,年四十七”。 ⒌ 目的在于:以待时机。以儆效尤。 ⒍ 文言连词,与“而”用法相同:梦寐以求。 ⒎ 用在方位词前,表明时间、方位、方向或数量的界限:以前。 |
试 | shì | 讠 | 8画 | 基本字义 试(試) shì(ㄕˋ) ⒈ 按照预定的想法非正式地做:试车。试图。试航。试问。尝试。试金石。 ⒉ 考,测验:试场。试卷。试题。笔试。考试。口试。 异体字 試 汉英互译 examination、test、try 造字法 形声:从讠、式声 English test, try, experiment |
身 | shēn | 身 | 7画 | 基本字义 身 shēn(ㄕㄣ) ⒈ 人、动物的躯体,物体的主要部分:身躯。人身。身材。身段。船身。树身。 ⒉ 指人的生命或一生:身世。献身。 ⒊ 亲自,本人:自身。亲身。身教。身体力行。 ⒋ 统指人的地位、品德:出身。身分( fèn )。身败名裂。 ⒌ 孕,娠:身孕。 ⒍ 量词,指整套衣服:做了一身儿新衣服。 异体字 汉英互译 body、life、one's conduct、oneself 造字法 象形:像女人怀孕腹大之形 English body; trunk, hull; rad. no. 158 |
法 | fǎ | 氵 | 8画 | 基本字义 法 fǎ(ㄈㄚˇ) ⒈ 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,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:法办。法典。法官。法规。法律。法令。法定。法场。法理。法纪。法盲。法人(“自然人”的对称。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,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)。法制。法治。犯法。守法。合法。宪法(国家的根本大法)。政法。奉公守法。逍遥法外。 ⒉ 处理事物的手段:办法。设法。手法。写法。 ⒊ 仿效:效法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