青苗法
- 拼音qīng miáo fǎ
- 注音ㄑ一ㄥ ㄇ一ㄠˊ ㄈㄚˇ
- 词性暂无词性信息
- 组合暂无组合信息
词语解释
青苗法[ qīng miáo fǎ ]
⒈ 也称常平给敛法、常平敛散法。宋王安石新法之一。其法以诸路常平、广惠仓所积钱粮为本,在春夏两季青黄不接时出贷给民户。春贷夏收,夏贷秋收。每期收息二分。本意在以低息限制豪强盘剥,减轻百姓负担,但因在施行中弊端层出,又遭到保守派的反对而废止。以后兴废无常,原意也渐丧失。
引证解释
⒈ 也称常平给敛法、常平敛散法。 宋 王安石 新法之一。其法以诸路常平、广惠仓所积钱粮为本,在春夏两季青黄不接时出贷给民户。春贷夏收,夏贷秋收。每期收息二分。本意在以低息限制豪强盘剥,减轻百姓负担,但因在施行中弊端层出,又遭到保守派的反对而废止。以后兴废无常,原意也渐丧失。
引《宋史·食货志四上》:“於 陕西 转运司私行青苗法,青散秋敛,与 安石 意合。至是,请施行之 河北,於是 安石 决意行之,而常平、广惠仓之法遂变而为青苗矣。”
《宋史·王安石传》:“青苗法者,以常平糴本作青苗钱,散与人户,令出息二分,春散秋敛。”
《金瓶梅词话》第七八回:“那时只是上纳秋粮,后吃宰相 王安石 立青苗法增上这夏税。”
亦省称“青苗”。 宋 苏轼 《司马温公神道碑》:“及 王安石 为相,始行青苗、助役、农田、水利,谓之新法。”
《宋史·食货志四上》:“臺諫官 吕公奢、孙觉、李常 ……等皆以论青苗罢黜。”
国语辞典
青苗法[ qīng miáo fǎ ]
⒈ 宋神宗时宰相王安石所采行的财政措施。在每年春夏间农家经济拮据时,政府可贷款给农民。秋收后,农民再将本息一并归还政府,以免农民受高利贷剥削。
青苗法的单字解释
汉字 | 拼音 | 部首 | 笔画 | 意思解释 |
---|---|---|---|---|
青 | qīng | 青 | 8画 | 基本字义 青 qīng(ㄑ一ㄥ) ⒈ 深绿色或浅蓝色:青绿。青碧。青草。青苔。青苗。青菜。青葱。青山绿水。青云直上。万古长青(喻高尚的精神或深厚的友情永远不衰)。 ⒉ 绿色的东西:踏青。青黄不接。 ⒊ 靛蓝色:靛青。青紫。青出于蓝,胜于蓝。 ⒋ 黑色:青布。青线。青衫。青衣。 ⒌ 喻年轻:青年。青春。青工。 ⒍ 竹简:青简。青史(原指写在竹简上的记事,后指史书,如“永垂青青”)。 异体字 寈 靑 汉英互译 black、blue、blu |
苗 | miáo | 艹 | 8画 | 基本字义 苗 miáo(ㄇ一ㄠˊ) ⒈ 初生的植物或没有秀穗的庄稼:禾苗。麦苗。树苗。幼苗。苗子(亦喻继承某种事业的接班人)。苗而不秀(只长苗而不秀穗,喻本身条件虽好,但没有成就)。 ⒉ 形状像苗的:火苗儿。 ⒊ 某些初生的饲养的动物:鱼苗。 ⒋ 能使机体产生免疫力的微生物制剂:疫苗。卡介苗。 ⒌ 子孙后代:苗裔。 ⒍ 中国少数民族,主要分布于贵州、湖南、云南、四川、湖北等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:苗族。苗绣。 ⒎ 姓。 |
法 | fǎ | 氵 | 8画 | 基本字义 法 fǎ(ㄈㄚˇ) ⒈ 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,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:法办。法典。法官。法规。法律。法令。法定。法场。法理。法纪。法盲。法人(“自然人”的对称。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,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)。法制。法治。犯法。守法。合法。宪法(国家的根本大法)。政法。奉公守法。逍遥法外。 ⒉ 处理事物的手段:办法。设法。手法。写法。 ⒊ 仿效:效法。 |
青苗法的近义词
- 暂无近义词信息
青苗法的反义词
- 暂无反义词信息